第 1 条 – 合同主体和双方      

1.1 本合同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 6502 号和《关于远程合同实施原则和程序的条例》的规定,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涉及消费者通过 www.grandbazaarist.com(以下简称“网站”)购买产品和服务,并将产品交付至送货地址。该网站由卖方运营,详细信息如下。

1.2. 消费者承认并声明,其已了解所售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销售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条件以及“撤回权”,并已在电子环境下确认了初步信息,随后根据本合同条款订购了商品或服务。初步信息和www.grandbazaarist.com网站付款页面上的发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 卖家信息

名称:grandbazaarist.com
地址:GedikPaşaCami Sk的Binbirdirek。 编号:56 D:202,34122法提赫/伊斯坦布尔
电话:+90 535 964 02 03

E-posta请: [email protected]
客户服务:+90 535 964 02 03

第 2 条 – 合同日期
2.1. 本协议由双方于……日订立,即消费者在网站上完成订单并将合同副本发送至消费者电子邮件地址之日。

第 3 条 – 受合同约束的产品和服务
3.1. 下表列出了消费者订购的产品和服务详情、含税销售额以及数量信息。下表所列所有产品统称为“产品”。

视觉 产品 单价 联系电话 增值税金额 销售价格
           
           

第 4 条 – 产品交付
4.1. 产品将在 30 天内送达消费者在网站上指定的送货地址,或送达消费者指定的个人/组织地址,包装完好,并附有发票。

如果无法履行订单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卖方将在获悉该情况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或在消费者数据保存器中通知消费者,并退还所有收取的款项,包括最迟四天 (30) 内的运费(如有)。不存在库存货物并不被视为不可能履行货物行为。

4.2. 如果产品要交付给消费者以外的其他人/组织,而收货人/组织不接受交付,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4.3. 消费者有责任在收货时检查产品,如发现产品存在任何问题,应拒绝收货并请快递公司人员做好记录。否则,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支付方式
5.1. 消费者接受、声明并承诺,由于远期销售只能通过银行信用卡进行,消费者应确认相关利率、违约利息及相关信息;利率和违约利息的规定将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在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用卡协议范围内适用。由银行和金融机构等提供信用卡、分期付款卡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的信用卡/分期付款卡及类似支付方式,是指相关机构直接提供的贷款和/或分期付款的可能性;在此框架下实现的商品销售,如果卖方已全额收取相关款项,则对本协议双方而言,不属于分期付款销售,而是现金销售。卖方在法律认定为分期付款销售的情况下享有的合法权利(包括在任何一期款项未支付的情况下,终止合同和/或追讨剩余款项及违约利息的权利)均予以保留。如果消费者违约,则按每月 5% 的利率收取违约利息。

第 6 条 – 一般规定
6.1. 消费者同意,他/她已阅读并知悉网站上所列产品的基本资格、销售价格、付款方式和交付方式的初步信息,并已阅读并知悉产品的基本资格、销售价格、付款方式和交付方式的初步信息,并在电子环境下对销售给予了必要的确认。

6.2. 消费者通过电子方式确认本协议,即确认其已准确完整地获取了地址、所订购产品的基本特征、含税产品价格、付款和交付信息以及有关撤回权的信息。

6.3. 卖方有责任按照订单中规定的规格以及保修文件和用户手册(如有)以完好、完整的方式交付合同项下的产品。

6.4. 在合同履行义务到期之前,卖方可以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和价格相同的不同产品。

6.5. 如果卖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订单项下的产品或服务无法交付,卖方应在合同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前通知消费者,并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和价格相同的其他产品。

6.6. 为交付合同项下的产品,买方必须以电子方式向卖方交付已签署的本协议副本,并且货款已通过买方选择的付款方式支付。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导致货款未支付或银行记录中显示交易已取消,则视为卖方已解除交付产品的义务。

6.7. 若信用卡所属银行/金融机构在产品交付后因任何原因未能向卖方支付货款,消费者最迟应在3日内将产品退还给卖方,所有相关费用均由消费者承担。卖方保留所有其他合同权利和法定权利,包括追讨产品款项的权利。

6.8。如果无法履行订单中的商品或服务行为,卖方将在获悉这种情况和收取的所有款项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永久数据存储的方式通知消费者,包括运费(如有),最迟应在通知之日起十四 (30) 天内退还。不存在库存货物并不被视为不可能履行货物行为。

7- 产品交付流程

7.1.产品最迟在 30 天内以安全方式交付至消费者在网站上指定的交付地址或交付至其指定地址的个人/组织,并与发票一起包装。如果无法履行订单中的商品或服务行为,卖方将在获悉这种情况和收取的所有款项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永久数据存储的方式通知消费者,包括运费(如有),最迟应在通知之日起十四 (30) 天内退还。不存在库存货物并不被视为不可能履行货物行为。

7.2. 如果产品要交付给消费者以外的其他人/组织,并且该人/组织不接受交付,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7.3. 消费者有责任在收货时检查产品,如发现产品存在任何问题,应拒绝收货并请快递公司人员做好记录。否则,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 撤销权
根据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和远程合同指令的相关规定;
8.1 在远程商品销售合同中,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天内无理由退货,且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但是,消费者可在合同订立之日起至商品交付之日止行使退货权。消费者只需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永久数据存储方式通知卖方或供应商行使退货权即可。为使客户能够行使退货权,他们必须填写随商品寄送的退货单,并将商品连同退货单一起交给快递公司。

在确定撤回权的期限;
a)对于单笔订购的产品; 最后一件商品交付给消费者或消费者确定的第三方的日期,
b)由多个部分组成的产品; 最后一部分交付给消费者或消费者确定的第三方的日期,
c) 在一定期限内定期交付货物的合同;以第一批货物交付给消费者或消费者确定的第三方的日期为基准。

 


8.2.消费者的撤销权不适用于以下合同:
a) 根据客户的要求和个人需求准备的货物,
b) 易腐烂货物或有效期较短的货物的交付,
c) 交付的货物的包装、胶带和密封件等保护元件已打开,但由于健康和卫生问题不宜退回,
d) 与其他货物混合且本质上无法分开的货物,
e) 当其包装、胶带和密封件等保护元件打开时可在物理环境中提供的书籍、数字内容和计算机消耗材料,
f) 期刊、杂志等期刊出版物的交付,订阅协议范围内提供的除外;
g) 必须在一定日期或期限内完成的住宿、搬家、租车、提供食品和饮料以及娱乐活动,
h) 在电子环境中立即履行的服务或立即交付给客户的无形财产,
i) 在退出权到期之前开始提供的服务,以及
j) 价格随金融市场波动而变化且不受卖方或提供商控制的商品和服务。

8.3- 如果消费者行使撤回权,卖方或供应商有义务在撤回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天内,无偿退还已收到的全部款项、使消费者负债的流通票据以及所有类似文件。

8.4- 如果消费者按照商品的操作、技术规格和使用说明使用商品,则消费者在撤销权范围内不对商品的任何变化或变形承担责任。
8.5- 如果消费者使用撤回权,通过初步信息中指定的退货快递公司退回商品,则无需承担与退货相关的费用。如果卖家在初步信息中未指定退货快递,则不能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退货初步信息中指定的快递公司在消费者所在地没有分支机构,则卖家有义务确保从消费者处收取要求退货的商品,而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8.6- 消费者有义务在通知卖方使用撤回权之日起 10(十)天内将货物退还给卖方,除非卖方建议他/她将他的财产被收回。

8.7- 根据《远程合同条例》第 15 条第 1 款的规定,消费者对专门为个人准备的产品没有撤回权。

8.8-“交付至快递”阶段的订单无法在货物交付阶段取消。
8.9- 对于“交付至快递”阶段的订单,我们的客户必须将货物退回至快递公司,而无需打开产品包装盒。保留第8.1条的规定。

有关提款通知的公司的信息;
标题:grandbazaarist.com
地址:GedikPaşaCami Sk的Binbirdirek。 编号:56 D:202,34122法提赫/伊斯坦布尔
电话:+90 535 964 02 0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 9 条 - 证据协议和授权法院


9.1. 在解决因本协议和/或其执行而可能产生的任何争议时,卖方记录(包括计算机音频记录等磁性环境下的记录)构成最终证据;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工贸部宣布的金额;消费者和卖方居住地所在区域的消费者法院和债务催收局的管辖范围为超过该金额的部分。

9.2. 消费者声明、接受并承诺,他/她已阅读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订单中所述的所有条款和说明,已收到、检查并接受了销售条款和所有其他初步信息。